• 【我們搬家囉】網站轉移通知!!!

    哈囉2020!
    2020的到來意味著這一期的PLUS計畫將畫下句點。

    雖然新的計畫尚未正式開始,但我們已經全面升級我們的網站囉! 
    現在就點開連結,一起到新的大學PLUS https://ntuplus.ntu.edu.tw/看看吧!

    新的網站除了會持續更新我們的課程資訊外,還多了一個強大的功能,那就是「臺灣大學社會責任資料庫網站平臺」!

    關於「臺灣大學的社會責任」(NTU + USR)資料庫網站平臺:
    旨在同時促進資料保存與取用,一方面為臺灣大學建立其推動大學社會責任之歷史紀錄,一方面推廣臺灣大學推動大學社會責任所累積的成果,提供對此議題感興趣的研究者、教師、學生和一般大眾取用,或可促成更多樣的應用。最後,
    NTU+USR匯整如此豐富而多元的成果,有助推動大學社會責任之無限可能,更可供其他大學參考,達到拋磚引玉之效,讓更多大學共同善盡大學社會責任。


    這一期的PLUS計畫在這學期結束了,但這絕對不是故事的終點,相信2020年PLUS計畫會以升級版的全新姿態跟大家見面。
    真心謝謝各界對大學PLUS的支持與照顧!
    期待與各位再相會~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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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 則留言:

    1. 彭的志願是成為一名大律師。他是個好書之人,更坦言書本是他的「法律之路」起點。當年仍在讀中三的他,細讀港大法律系教授陳文敏所著的《走在公義路上》,那是他人生第一本法律書籍。後來涉獵愈多,連法律權威典籍Archbold也喜讀一番 ,「好 specific好厚嘅都拎嚟睇,都係睇呢啲書學返嚟,唔明咪去Google」。

      彭於中四時報考一個國際公開試,滿分為1600分,結果他取得1400分佳績,惟因他當時未完成中學課程,不合升學資格,錯過了機會。之後他再自修國際AL課程,淺讀一年法律,偏偏考期遇上了社運最熾熱的時候。他最終落第,未能升讀心儀大學。不過,他仍期望在本案完結後能重考,升讀法律系。
      彭裕謙(左)穿上一身西裝出庭,為自己抗辯。
      彭裕謙(左)穿上一身西裝出庭,為自己抗辯。
      「唔係坐唔坐監、判刑長短問題。佢個案情我根本唔同意」

      去年暑假,他在機緣巧合下跟隨一名大狀當了三個月學生,後來大狀將他的案件交給大律師郭憬憲代表。

      與彭同案的另一被告早於審前已認罪,判囚三個月。郭大狀亦曾建議彭認罪,以爭取最輕判刑。彭認同郭的理由,「很重要、很實在」,但他關心的卻並非脫罪或官司的輸贏。

      開審前一星期,彭選擇了自行抗辯,他的「師傅」更曾因此致電其母親勸說,令他哭笑不得。最後他認真地向母親解釋:「唔係坐唔坐監、判刑長短問題。認罪同時要同意案情,咁佢個案情我根本唔同意,點解要當住法庭面去同意案情呢?」
      「原則係問題,唔係一個判刑嘅考慮」

      對於認罪,他說:「從來冇呢個option嘅,一刻都冇諗過。」

      他憶述當時與郭大狀的討論,他問郭:「如果我真係想打,你會有咩建議?」郭大狀反問他:「咁你有咩打呀?」彭當時腦海空白一片:「因為真係冇案情,我冇做錯囉,但呢個唔係可以打嘅案情嚟。」

      彭估計自己之後若被定罪,很可能被判入更生中心。他如是說:「既然都去到呢個地步,要上庭,有一個審訊嘅機會,我覺得要用盡佢。」

      他聲線硬朗起來,說:「機會係畀我可以向指證我嘅人當面對質,即管問下佢到底覺得我做錯啲咩。」由始至終,彭不認同控方指他管有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,「我覺得既然有人講大話,至少我有一個指出事情真相嘅責任。」
      「覺得我係攪屎棍好正常,但我唔係拎法庭做政治宣洩平台 」

      開審那天,身型瘦削的他穿上深灰色西裝,繫上深藍領帶,還夾著小小的金色呔夾,打扮得溫文爾雅。他第一次在庭上開口,用流利的英式口音跟裁判官香淑嫻說話。他憶述至此不禁竊笑道: 「我第一句講嘢,佢鬧我先㗎嘛,佢話我嘥佢時間,做咩咁遲先嚟用英文審。佢覺得我係攪屎棍啦!好正常。」

      彭解釋指自行抗辯的決定倉促,雖然已作好「被罵」的心理準備,但當刻仍被香官的氣燄震懾。他一臉稚氣說道:「我第一下嘅感受係,使唔使咁惡呀?」 但彭又形容,香官待他已算「相當仁厚」,「佢又真係冇打斷過我,對辯方好容忍,最多寸下你咁問,『個盤問會唔會同你之前咁冗長呀』。」

      作為非專業人士,彭卻本著「盡可能專業」的態度對待審訊,「希望佢(法庭)覺得我上去唔係玩嘢,或諗住拎法庭嚟做一個政治宣洩嘅平台」。而令他欣慰的是,裁判官對他的稱呼的改變,「去到中段,佢已經冇再叫我做『被告』,反而係叫『辯方』,某程度上我將佢理解做一種認同」。
      「質問返當日拉我嘅警員,係一個幾辛苦嘅經歷」

      庭外,彭一手包辦開審後的文件工作,包括申請取得證人的書面供詞、法庭錄音,再翻聽16小時的錄音帶後撰寫結案陳詞等。

      庭內,他重遇當日拘捕他的警員證人,並跟對方當面對質。他形容那是個心理質素的測試,「當然位置同身份唔同咗,但係拉我嘅警員仍然係拉我嘅警員,要用一個近乎第三者嘅角色去盤問佢,係一個幾辛苦嘅經歷」。

      當聽見警員證供與自己記憶中的事實不符、甚至面對有警員在作供前入庭聽審卻死口不認,彭只說 :「有啲嘢係欲蓋彌彰。作為旁觀者覺得好匪夷所思。俗啲講,好瑣碎嘅枝節佢都要喺法庭講大話, 我覺得好驚訝。」
      「就算定罪,我唔會覺得係冇法治,只係一個倒退」

      在自己的案中,彭始終不解的是,「點解法庭可以用所謂的司法認知,喺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一定就係想用嗰樣嘢做一定嘅事情?」

      他認為若被定罪,只代表法治的倒退:「唔會因為贏咗覺得好有公義,都唔會因為輸咗覺得好黑暗。」他又認為 ,若法庭在這證據基礎下判他無罪,是睿智的決定;若定其有罪,他唯有上訴。

      在彭的印象中,法庭審訊猶如捕風捉影,但他反認為在自己的審訊中,至少彰顯到應有的程序公義。他眼神堅定地說:「最公義嘅係我將我嘅案情,喺證人面前指出同盤問;喺一個合適合規的法庭下定罪,就算係定罪,我依然覺得係公義、公平。」
      「我相信唔會係最後一次用呢個身份向法庭陳詞」

      彭深知若要判刑,必定是監禁式刑罰,「似乎案例都唔容許佢有其他選擇」。他坦言:「冇人想坐監 ,但我覺得就算要入去坐,都唔係得我一個,都唔會係坐得特別耐嘅一個,當係為社運付出。」

      一旦被定罪,案底或令他的律師之路更難走,他卻不以為然,直指萬一將來大律師公會反對他執業,這次自辯的經歷或許成為他用心打官司的最有力證明。他更打趣道:「我相信唔會係最後一次用呢個身份向法庭陳詞……仲有上訴呢!但可能企喺個被告欄,唔係坐喺嗰個位啦。」 最後他淡然一句:「 就算輸咗都好,咪坐囉 。 」

      「盡力過後,既來之,則安之」,是彭裕謙18歲自辯時勇敢的堅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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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你知道「抗辯權」是什麼嗎?
      你知道「抗辯權」是什麼嗎?
      2020/04/29 | 賣厝阿明 | 1861 | 加入最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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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首先先從「權利」的概念談起,一般依照權力作用區分為四種常見的權利:請求權、支配權、形成權和抗辯權。而抗辯權就是「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的權利」,也就是一種「跟對方說不」的權利,當你不小心涉入官司時,當對方對你提出請求時,你就可以使用「抗辯」的權利喔!舉例而言,某A向某B提出本票請求給付,但因為時效,某B可用時效作為抗辯。抗辯權在法律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,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,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,否則無從「對抗」。



      一般來說,抗辯又分為「永久性抗辯」和「一時性抗辯」。如同字面解釋,永久性抗辯是指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的意思,使得請求權人永遠不能再行使請求權,例如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抗辯權:「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,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,請求返還;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。」以及民法第198條惡意抗辯權:「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,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,雖因時效而消滅,仍得拒絕履行。」以及民法第288條:「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,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,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,他債權人之權利,仍不消滅。前項規定,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。」等,都是永久性抗辯權的案例。



      也就是說,只要請求權人之相對義務人,在時效完畢後取得該抗辯權,就是永久性抗辯權的一種,永久抗辯權的「永久」是指抗辯權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對方的請求權。因此,也被稱為「消滅抗辯權」、「毀滅抗辯權」,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。



      而另外一種「一時性抗辯」,即是抗辯權人並非能永久排除請求權人之請求,但在特定的消滅條件下,就無法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行為,例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:「因契約互負債務者,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,得拒絕自己之給付。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,不在此限。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,依其情形,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,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。」、民法265條不安抗辯權:「當事人之一方,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,如他方之財產,於訂約後顯形減少,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,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,得拒絕自己之給付。」以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等,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,債權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,但待抗辯原因消滅後,債權人仍得行使請求權的狀況。



      因此,下次若遇到糾紛、官司而被另一方權利人要求行使權利時,別忘了還有「抗辯權」可以使用,對已存在的請求權產生對抗效力的權利,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喔!
      標籤 : 抗辯權 權利人 一圖秒懂 債務人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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